近日,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卫生健康局对长兴雉城城北诊所的医师开具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行为进行了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此次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诊所医师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规,并构成违法行为.
根据调查,长兴雉城城北诊所的医师在2023年4月23日开具了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抗菌药物处方,并未按照规定将医疗废物分类存放于专用包装物或密闭容器内. 这些行为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24条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行为.
针对诊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等行为,卫生健康局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46条第(二)项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50条第(一)项,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1499.00元. 罚款需要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15日内缴纳至浙江长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陵路支行. 如果逾期不缴纳罚款,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条第1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加处罚款数额的3%.
对于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60日内向长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或长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 但是,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果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且不履行处罚决定,抗菌药物管理系统卫生健康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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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关于卫生健康局对长兴雉城城北诊所医师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旨在维护医疗行业的规范秩序和公共卫生安全。对于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采取严厉措施,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